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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据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的公告要求,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,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。需要进行确认的项目包括子女教育、继续教育、住房贷款利息、住房租金、赡养老人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。若您以前年度已经填报专项附加扣除,可以在12月1日-12月31日通过个人所得税APP中【专项附加扣除】专栏页中的【一键带入】进行查看确认。
在进行确认时,您可以仔细查看这些税收优惠是否都享受了。以下是一些重要的信息和提醒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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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2023年1月1日起,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,均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。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%扣除,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%扣除,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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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2023年1月1日起,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是每月3000元。其中,独生子女按照每月3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;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3000元的扣除额度,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500元。
特别提醒您,如果发现孩子父母双方合计享受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、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金额每个子女每月大于2000元,或是赡养人合计享受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金额大于3000元,请您在确认时及时进行修改。
另外,如果您以前年度填报过继续教育、住房贷款利息、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,也请您关注2024年度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是否符合享受条件,如果以前年度填报有误,请及时进行修改。
以上是根据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(试行)》公告要求的一些重要信息和提醒。纳税人应当及时进行确认和修改,以确保自己能够享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。同时,纳税人也应当保持关注相关政策的变化,以便及时调整自己的申报和享受情况。